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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 楼主| 发表于 2025-12-6 14:26:09 | 显示全部楼层


    学生违纪处理规定

    为了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合格人才,铭记崇德、博学、尚勤、笃行的校训,发扬勤学多思、尊师守纪,全面发展,学有专长的良好学风,全面推进以法治校,维护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,根据《A省学籍管理办法》,结合我校实际,制定本规定。



    第一条 学生违犯校纪,视其情节轻重及造成的影响和损失,给予下列之一处分,并出示布告,通知家长。



    处分共分六级:



    1、警告        2、严重警告     3、记过

    4、留校察看    5、勒令退学     6、开除学籍



    凡受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的同学一律回家反省,反省时间根据学生认错态度而定,一般为一周至两周。若家长不配合,学生认错态度不诚恳,可继续延长,直至彻底改正错误为止。(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的除外)



    第二条 违纪后能主动诚实地承认错误并能揭发检举他人者,可降一级处分,若违犯后拒不承认错误或串供、编造事实、混淆是非,给调查制造种种困难者可加一级处分。二次违纪及以上者加重处分。



    第三条 受处分一般时限为一年,期满如果仍表现不好则不能撤销处分,可延至毕业前夕,届时如果表现仍不好,则处分不予撤销,直接写入毕业档案。

    第四条 以散发传单、演讲、写匿名信、串连等方式,煽动他人闹事,破坏学校正常的教学,视其情节及造成后果轻重,给予留校察看、勒令退学处分。



    第五条 考试作弊者:



    1、作弊(包括协同作弊)抄袭他人答卷或资料,情节轻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。



    2、二次以上作弊者,给予留校察看处分。

    3、不听监考老师警告,无视考场规则,影响考场秩序,造成严重影响,给予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处分。



    第六条 未经班主任批准,无故缺课者,按旷课处理,学期累计:



    1、旷一节课,迟到,早退一次班内点名批评。

    2、上课迟到、早退累计10次或旷课5节,给予严重警告处分,并通知其家长。



    3、受警告处分仍不改,给予留校察看处分。



    4、上课迟到累计15次,旷课达10节者,勒令退学。



    第七条 扰乱公共秩序,妨害他人,如在宿舍楼、教学楼、餐厅、操场、会场、校园。有下列行为者:



    1、随便到校门口聚集给予警告处分。在大门口递送东西直接给予严重警告处分;在学校其它地方递送物品直接给予记过处分。

    2、燃放鞭炮或故意弄出大的响动、妨碍交通、破坏环境卫生、吹口哨等给予记过处分。



    3、故意乱扔饭菜、废弃物给予严重警告处分。



    4、从楼上往下扔易燃、易爆物及其它物品危及他人和国家财产安全或引起纠纷,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。



    5、违犯宿舍、餐厅、教室管理规定,如上课、熄灯后仍大声说话,随便进出,随便开灯或弄出大的声响,影响他人学习或休息,给严重警告处分,屡犯者根据情节加重处罚。



    6、午休无故不归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,多次或夜间无故不归者给留校察看处分。



    第八条 骂人、打架、欺凌、敲诈勒索给予以下处分:



    1、恶语谩骂人,给警告处分。

    2、动手打人,情节较轻未造成伤害,给予记过处分。

    3、持器械打人,致人轻微伤者,给留校察看处分或勒令退学。致人轻伤或重伤,开除学籍并包赔一切损失,或移交司法机关。



    4、对挑起事端、寻衅滋事造成打架者,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处分。



    5、事先策划打架者,(直接策划或间接暗示者)给留校察看处分,直至

    开除学籍

    6、勾引外来人员威胁或殴打同学,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.



    7、打架过程中,以“劝架”为名偏袒一方,给予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处分。



    8、持械打人者给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、开除学籍处分。

    9、欺凌、要挟同学,敲诈勒索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、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处分,造成严重后果者开除学籍。



    第九条 破坏公共财务或私人财物者,除赔偿或罚款外:

    1、造成损失数额较少(20元以下)给警告处分。

    2、造成损失较大(20-100元)给记过处分。

    3、损失在100元以上,给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处分。

    第十条学生出入校门必须遵守以下规定;

    1、学生出入校门必须持请假条或相应证件,否则将给与严重警告处分;伪造证件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处分。



    2、学生入校时一律不得替他人买、捎带快件等物品,一经发现给予记过处分:



    3、学生一律不得把手机、管制刀具等违禁物品带入学校,初犯根据情节

    轻重和认错态度,给予留校察看处分;再犯将给予勒令退学处分。造成恶劣影响者直接给予勒令退学。



    4、进出学校爬门或翻墙者一次给留校察看处分,二次给勒令退学处分。



    5、夜晚爬门或翻墙者一次给勒令退学处分。

    第十一条 在校期间,男女生应保持健康有益的正常友谊,严禁非正常的交往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视其情节轻重和造成影响程度,将给予记过、留校察看和勒令退学处分。



    1、经常在一起吃饭,在楼道内、下课后、放假后密切接触。



    2、写情书、互赠信物。



    3、有亲吻、抚摸、搂肩搭背等行为。

    4、与异性社会青年交往过于密切。



    5、其它超出同学正常友谊的暧昧、亲密行为等。



    第十二条 偷窃国家、集体和私人财物者,除追回赃物、赃款或赔偿外:



    1、偷吃他人食物,偷穿他人衣服、鞋子,给警告处分。



    2、作案价值在10元以下者,给严重警告处分。



    3、作案价值在10元-50元者,给留校察看处分。



    4、作案价值在50元以上者,给留校察看处分。

    5、作案未遂者,视情节给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。

    6、作案手段恶劣,如撬窗、破门、私配钥匙、诈骗者给开除学籍处分。



    7、轻微作案两次者,开除学籍。



    第十三条 赌博、打扑克、除没收外:



    1、初次参加者给留校察看处分,二次者开除学籍。



    2、提供场所者,给留校察看处分。

    3、组织他人参与者,给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。



    第十四条 吸烟、喝酒、吸毒者:



    1、在校园内、教室、宿舍、餐厅吸烟、喝酒者,初次便给予留校察看处分(造成恶劣影响者给予勒令退学处分),二次者给予勒令退学处分。



    2、酗酒者,一次给予勒令退学处分。

    3、在校园内吸毒,发现一次便给予勒令退学处分。

    第十五条 不接受师长教育,态度蛮横者:



    1、课堂违纪不听教师教育,情节较轻者,给予严重警告处分;情节较重影响教师讲课者,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。



    2、借题发挥、哄闹课堂、刁难教师无法上课,给勒令退学处分。

    3、不服从管理,顶撞教师或管理人员,视其情节轻重给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处分。



    第十六条 违犯国家法令和治安条例,受到公安司法部门审理或处罚者。

    1、被公安机关裁决处以警告者,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或劝退。



    2、被公安机关裁决处以罚款者,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或劝退。



    3、被处以逮捕或行政拘留者,给予开除学籍处分。



    4、其他违法行为,公安司法部门审理未作处理,交由学校按纪律处理者,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。



    第十七条 伪证和包庇者:



    1、目击故意违法、违犯校纪者,作伪证或包庇,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、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处分。



    2、给违法、违反校纪的人出谋划策,干扰调查处理者,给予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处分。



    3、对违法、违犯校纪者知情不报,给予严重警告处分;对制造假证、伪证者,给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处分。



   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加重处分:

    1、违纪后,认错态度不好者。

    2、同时犯有二种以上错误者。

    3、隐瞒严重错误情节者。

    4、对反映问题的同学进行报复者(包括中伤谩骂和殴打)。

    5、受处分期间,又受处分者,勒令退学。

    第十九条 凡条例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,应当给予处分的,可依照本条例相近条款给予处分。凡触犯国家法律的,要送公安机关和司法部门依法惩办。



    第二十条 处分管理的报批程序:



    1、对学生违纪处分,先由年级牵头,班主任负责进行调查,将事实弄清,在2天内将本人的检查、旁证材料、调查报告交政教处,若年级调查不利、政教处要参与调查。



    2、情况查实后,由政教处根据本条例的有关条款提出处理意见,报学校违纪处理小组审批。



    3、处分公布之前,由班主任通知家长、学生,讲明学生的违纪情况和学校处理意见。



    4、凡给学生处分,一律出示布告。

    5、凡受到留校察看以下处分的学生,如果处分期满,确实表现很好,可撤销处分。



    6、撤销处分的程序:

    (1)先由本人写出思想表现总结,由家长写出撤销处分申请。



    (2)全班同学讨论通过,班主任、班委会研究,写出鉴定,连同本人的思想表现总结一起交年级审核。



    (3)年级主任审核后,报政教处。

    (1)政教处研究处理决定,并报学校违纪处理小组审批。



    (5)凡给学生撤销处分,一律出示布告。第二十一条  本条例解释权属学校,若遇到个别特殊情况,学校可作变通处理。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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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2025年8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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